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 将“硫酸及三氧化硫(序号178)” 的危害性归为G1类(确认人类致癌物)。
这与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的分级是一致的。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的分类实际是将硫酸划入无机强酸雾中,并全部定为“确认人类致癌物”(G1)。可见硫酸之所以有致癌性,是因为它是无机强酸,致癌性与其强酸性有关;也与其“酸雾”的性状有关。因而对于“酸雾”的防护,是关键,十分重要。
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根据统计学数据提出,强酸(雾)既可致喉癌、多发性骨髓瘤及其它部位癌症;也可致鼻腔鼻窦、咽喉、肺部及其它部位的癌变。
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同时提到,虽然通过统计学方法已经有足够证据表明无机酸雾可导致(人)喉癌,也找到了(人)肺癌与无机酸雾的正相关关系,其致癌的具体机理尚未完全明确:吸入无机强酸雾可能会对表皮细胞DNA产生影响 – 低pH值会提高DNA的脱嘌呤水平,极端的pH值会导致DNA复制的保真度降低、修复酶减少;并进而提高致癌风险。
国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 同时明确 “硫酸及三氧化硫(序号178)” 具有“临界不良健康效应” - 肺功能改变,并据以规定了硫酸及三氧化硫(序号178)在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为 1mg/m3 (PC-TWA)和2mg/m3 (PC-STEL)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不会引起绝大多数接触者不良健康效应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 h工作日、40 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在实际测得的8 h工作日、40 h工作周平均接触浓度遵守PC-TWA的前提下,容许劳动者短时间(15 min)接触的加权平均浓度。
“硫酸及三氧化硫(序号178)”化学有害因素的事例说明,化学品操作和防护要做到尽责尽心Responsible Care,应该是以员工健康、员工安全、社会环境全面并重的;而不应只局限于应急救援、防火防爆、VOC控制等几个政绩热点、流量热点。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即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GB37822-2019)。虽然由于大气光化学作用对于举国瞩目的雾霾问题,有一定的影响,也理应得到根治,但VOC并不是唯一问题,更不是国内工业界长期积累的健康、安全、环保各个缺位层次的唯一问题。“非VOC化学品”同样具有健康、安全、环境的潜在危害性,也应该获得同样的重视和积极有效的防范。
易燃易爆,是化学品操作最基本的防范目标;也是损害最最直接、最显见的隐患。但是,只盯着防火防爆防静电,既偏废了员工健康、员工安全、社会环境的全面目标,往往也不能保证不着火不爆炸不死人、安全生产的小目标。
应急救援,本是应对化学品事故的最后手段,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真到了应急救援的阶段,最主要是依靠专业职业队伍,非专业的平民队伍,本应撤退到安全区域避免无谓伤亡,却还要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上。
VOC雾霾上下瞩目、易燃易爆显而易见、应急救援分忧解难,虽然都上了台面,实际倒比不过扎扎实实把员工身处的环境搞干净,无害化。
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所列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虽然只是部分,也足够证明,化学品的潜在危害是多方面的;其防范措施应该是全方位的。这才是尽责尽心Responsible Care的本意和要义。
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丙烯酰胺 巴豆醛 环己胺 环己醇 环己酮 环己烷 乙酸乙烯酯(VCM, G2B) 四氢呋喃
周围神经系统损害:
丙烯酰胺 正己烷 液化石油气
内分泌损害:
双酚A
肝肾功能损害:
草甘膦 二甲基甲酰胺(DMF, G2A) 苯酚 四氢呋喃 四氯化碳
肺功能损害:
乙酸 五氧化二磷 肼(上呼吸道癌,G2A)
呼吸道 眼 皮肤刺激:
氨 巴豆醛 二甲胺 二甲基甲酰胺(DMF, G2A) 苯酚 环己胺 环己醇 环己酮 环己烷 正己烷 异氰酸甲酯 乙酸乙烯酯(VCM, G2B) 四氢呋喃 硅烷 肼(G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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