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1-2019《化学有害因素》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署(OSHA)-防坠规范
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发布的标准。首次发布日期1986年10月7日。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 第2部分:分类》(第16修订版)的技术内容一致。
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危险货物包含物质和物品且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危险化学品仅包含化学物质。因此部分危险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例如锂电池、蓄电池、火柴、汽车安全气囊等。
国家法规《危险化学品目录》
《危险化学品目录》基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分类原则,将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分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3大类,29项。 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18) (2019-3-1实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版)
6.4.1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6.4.2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6 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国家标准《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
5.1.1 使用或生产甲、乙类物质的工艺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密闭设备。当不具备密闭条件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环保措施; 2 对于间歇操作且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的工艺系统宜采取氮气保护措施。
行业标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对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解读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欧盟Directive 1999/92/EG指令《改善处于爆炸性气氛潜在风险中的工人安全健康防护的最低要求》
可能出现爆炸性气氛的地点 1) 雇主应根据附件一将可能出现爆炸性气氛的场所划分为各级区域 2) 雇主应确保附件二所规定的最低要求应用于上款所涵盖的地点 3) 必要时, 在爆炸性气氛可能出现的程度危及工人健康和安全的地点, 应按照附件三在出入口加以标志
欧盟Directive 2014/34/EU指令《拟用于潜在爆炸性气氛的设备和防护系统》(ATEX)
“设备”是指各类机器、仪器、固定或移动设备、控制部件及其仪表以及检测或预防系统,通过单独或组合使用,拟用于产生、传输、存储、测量、控制和转换能量和/或加工材料, 而且能通过自身潜在点火源引起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