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院要求,所有“丙类以上都要用鹤管装卸”- 现在化工企业在规划可燃液体装卸站设计配置时,不得不面对这样的要求。这个要求的直接影响,就是业主单位立马需要多花3、5万的真金白银购买装卸鹤管,而不采用3、5千元的装卸软管。所以有必要对这个要求的合规性、合理性加以深入分析。这个要求的出处,来自《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其2018版的相关条文,原文如下:
6.4.1 可燃液体的
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6.4.2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6 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从国标条文看,首先,甲B、乙、丙A类物料卸车并不在列,企业应该可以根据综合全面的法规要求、物料特性、现场实际等决定选用卸料位置(顶部或底部)、卸料管线(装卸臂或软管)、接头形式(敞开脱离或密闭脱离)等。因而,所有“丙类以上都要用鹤管装卸”的要求是片面的、不准确的;“卸”是不属于“丙类以上都要用鹤管装卸”之列的了。
其次,对于装车来说,作为甲B易燃液体的汽油,已经普遍采用软管臂底部密闭装载的方式,所以,也已经不属于“丙类以上都要用鹤管装卸”之列的了。
再其次,根据国家标准《挥发性有机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底部装卸方式”,所以,甲B、乙、丙A类物料装卸也许将不能尽行遵照“丙类以上都要用鹤管装卸”之要求的了。
有人可能说,设计院实际要求的,不是国标GB50160条文要求的“液下装车鹤管”而是所谓“万向充装系统”。但是,设计院在国标要求之外推进的“万向充装系统”能够达到国标《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所期望达到的“防火”的目的吗?- 如果“万向充装系统”仍旧带着“快接头”与罐车相连接,则答案是否定的 - 因为“快接头”不是“压力管道元件”,所以不但卡扣操作失误会造成脱落,即使卡扣连接正常、承压时仍会因振动、或公差失配而脱落。这已经在“山东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中得到了印证。
所以,设计院要求的“丙类以上都要用鹤管装卸”,于国标、于现实都是查无实据的;还是应该实事求是地真正找到安全、环保的装卸之道,避免花了冤枉钱、招了无妄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