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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安全吗?

这几年,每到428日,各地都要热闹一阵,过一下“世界安全生产与健康日”。为什么是这几年呢?因为这个“日”以前是没有的,是泊来品。泊来以前原本的名字叫“World Day of Safety and Health at Work- 这是洋话,翻译过来,应该叫做“工作安全与健康世界日”。这个日子的由来,是酱紫滴:

“设立世界工作安全和健康日的想法起源于工人纪念日(Workers Memorial Day)。纪念日于1989年首次由美国和加拿大工人发起,以便在每年的428日纪念死亡和受伤的工人。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和全球工会联盟将它发展成一种全球性活动,并将其范围扩展到每一个工作场所。国际死亡和伤残工人纪念日已在世界上100多个国家获得承认。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ILO)正式将428日定为“World Day of Safety and Health at Work”,并作为联合国官方纪念日。” - 引自网络

 

那么,“工作安全日”怎么又变成“安全生产日”了呢?首先,在主流意识和宣传中,“安全生产”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概念。“安全生产月”早已有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防工办、国务院财贸小组、全国总工会和中央广播事业局等十个部门共同作出决定,19805月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1991-2001年改为安全生产周),并确定今后每年6月都开展安全生产月,使之经常化、制度化。把“工作安全与健康世界日”归并到同一个概念下,当然是标准的做法。

 

再者,不管以前是“抓革命促生产”,现在是“干工作促生产”,“工作”“生产”和谐发展,应该都是辨证统一的嘛。“安全生产”经过辨证统一,和谐发展,包含了更全面的三大诉求,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不过,“安全生产”的三大诉求是否真的能辨证统一,看实际效果应该可见一斑。究其因,还是“安全生产”这个大概念所勉力承载的三大诉求难以辨证统一所致。

 

先分析一下期望防止和减少的“生产安全事故”,按其后果,大致可以分为几种,


1) 生产受到意外影响,甚或中断了;但是机器设备没受损失;

2) 机器设备受到损失,但是员工没有受到损害;

3) 员工受到了损害;

4) 不但员工受到损害,而且损害扩大到了社会上的人。

 

对于第一种情况,生产上损失的产品、原料、和其它投入,本是应该由生产运营者承担的;生产运营者,亦即老板,或其委任的代理人,是最有切身利益的,原本就最为关切的。

 

第二种情况,损失的机器设备,一般由保险公司承担,可以在财产险(若投保)范围内赔付;损失巨大超出理赔范围的,投资方,亦即老板,自己吃进,按投资有风险处理;投资来自银行贷款,因损失而无法还贷的,银行贷款人按呆坏帐处理。所以这第二种情况本应该是保险承保人、投资股东方、银行贷款人切身利益所在。

 

第三种情况,是员工受到了损害。对此,即使雇主责任险、人身伤害险可以在经济上略有弥补,员工承担的却是最深刻、最长期的切身损害,所以才是法律和体制最应该予以防范和规范的;也才应该是安全及其立法的重点和终点。

 

再说一下“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是一个笼统的说法,指的当然是“所有人”,其中既有围墙内(厂内)生产工人的生命和财产,也有围墙外(厂外),也就是社会上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上述第四种情况),也就是事情闹大了。这事情一闹大,影响到社会上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就涉及到社会稳定的问题,当然需要而且已经受到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已经有法律和政治的多项多层次措施予以保护和保障。可是,在谈论生产安全问题时,真正急需的,是一个有针对性的体制,对围墙内(厂内)生产工人的生命和财产予以同等的、针对性的保护和保障。

 

至于“安全生产”的第三个诉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本身就已经是生产运营者、企业拥有者、股东、民企、国企、上市公司、官员等等一干人等的利益所系、驱动所在了。用这个“利”去引导上述一干人等进行安全生产,道理上的作用和实际上的效用都不是很大。大家都知道“利益最大化”,但没有人会“安全生产”最大化的。所以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放在“安全生产”法典里作为诱饵,说了等于白说。

 

综上看来,“安全生产”这个概念包含的三个方面的诉求,涉及和要保护的范围貌似综合平衡辨证统一,其实利益各异,实在难以和谐。其中大部分诉求实际其实是老板、股东、基金、风投、保险、银行、维稳等利益攸关方所切身相关,可以自行权衡估量的。真正需要最大化保护的,弱势生产工人群体,及其潜在受到的健康和生命的损害,倒被淹没在其他那些更高层、更强势的群体和诉求中。这样的“安全生产”以“生产工人”为末,能安全吗?所以,事实上,这些互相冲突的利益诉求也从来没能和谐过、安全过。

 

“安全生产”这个有特色的概念确实宣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这也被称为“安全生产”的本质。具体阐述是这样的:

第三条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由于连续语句中主语缺失,难以确切知道到底要以什么“人”为本,由谁去坚持、去强化、去落实;但从下面罗列的各层次的“人”,即,“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政府”、“行业”、“社会”,的和谐共存机制,大概可以猜测,最为弱势的生产工人,又会被淹没在其他那些更高层、更强势的群体构成的机制中。其书面地位,也仅止于参与;实际倒多是被管理、被监管、被纪律、被监督。这样以人为末的安全生产,能安全吗?

安全生产




安全工作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署OSHA - 防坠规范 


“安全生产”还有一条原则,简称为“谁主管,谁负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句听上去很硬朗的话,仔细想想,也不安全 因为主管的人有事之前都是按照自己切身利益进行权衡考量的;没事谁会把“安全生产”最大化呀?倒是有事以后,用这句话找人担责比较容易,算是个威胁吧。不过那都已经是事后了,也就是马后炮啦。

 

顺着“安全生产”的思路还派生了其它貌似硬朗的说法,比如“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具有否决权”等等。这些说法,在“安全生产”等于“安全运营”,“安全运营”产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效益”驱动“安全”的思维框架里,都是很自然的推演逻辑。但是,这其中的逻辑缺陷在于,管生产的,是要权衡投入与产出的;其权衡的是最少的投入、最大的产出。安全隐患,之所以为隐患,都是未发生、未证实、或有的、或然的、推测的,“管生产”的,又怎么会杞人忧天,为这些未发生、未证实、或有的、推测的隐患,做最大化的投入,对已有的、实在的物质产出做“一票否决”呢。即使权衡,也是基于或然概率的权衡。

 

从上看来,“安全生产”这个辨证统一的中国特色概念中解析出来的目标诉求、利益驱动、作用机理,逻辑上就难以推演出“安全”的结果;实际上,在现实社会中,即使再怎么样“监督”“管理”,也真是没有达到好一点的效果。也许正因为如此,“安全”局才要撤消,“应急”部才成了常态吧。

 

从“工作安全日”,到“安全生产日”,从at work,到at production,把work归入production,幻想人与设备、机器在生产中和谐共存。以生产工人为末的“安全生产”,是不会安全的。

“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Safety and Health at Work,是和谐统一的;主体都是生产工人、劳动者。“安全生产与健康”合在一起,则颇为牵强。实际上,“安全生产”一直由生产管,有安全监督管理局监管;“健康”,则基本由卫生管,总体叫“职业卫生”,核心是“职业病防治”。反映在最高层次的法律制度,就形成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分立的局面;既无“职业卫生法”,更无“职业安全健康法”。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对比之下,各自的范围和层次,实在是天壤之别。“安全生产”开宗明义的三大诉求是造成这种差别的主因。其正反映了“安全”是手段,“生产”是目的的深层意识。事实证明,这样的观念和实践,造成“安全生产”的诉求与现实结果南辕北辙。这在各国工业化过程中,是绝无仅有的。

 

还有两方面事情,对安全生产带来更为实质的影响。一方面,借助泛化安全生产概念,将其外延不断扩大。例如,将涉及安全的行业领域(如陆海空的交通运输)揽入其中,以安委会的名义对其进行综合监管。再如,对大量的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第三人的伤害(此类伤害应适用合同法和侵权法,而不能适用劳动法),视同职业伤害处理,使安全远远超出了劳动职工的界限;另一方面,则是介入行业、企业的安全管理。例如,直接接入行业、企业的安全标准化、隐患排查等,使政府和企业在安全上的责任和定位变得越来越模糊;渲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在社会上形成了安监部门就是救火队的形象。这两方面,在200多年世界安全生产的历史上,在所有的工业化国家中,可以说是无出其右者。

 

 

附录:

职业安全卫生法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Act, OSHA

1970 年由美国总统尼克松签署发布,主要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条件尽可能安全与卫生,向劳动者提供全面福利设施,保护人力资源。

该法建立了 3 个永久性的机构:

在劳工部成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OSHA),对工作场所的安全行政管理标准实行强制监察。发展和制定所建议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代行本法所赋予的卫生教育、福利部长的各方面职责。

组建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内设健康部、教育部和福利部,负责研究职业安全卫生等项工作。

组建职业安全卫生审查委员会(OSHRC),它独立于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负责评判在强制安全卫生监察过程中与雇主产生的矛盾。

 

职业安全卫生法,以保护劳动者在职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宗旨,以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等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成。其立法目的是减少和避免因工伤亡事故以及职业危害、职业中毒和职业病。

职业安全卫生法与其他劳动法规相比有其特有的特征:

1)保护对象的特定性。职业安全卫生法保护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保护的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法规内容具有技术性。职业安全卫生法主要由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技术规程和标准组成,是具有技术性的法律规范。

3)法律规范多为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

 

1972年,日本颁行《工业安全卫生法》

1973年,德国和法国颁布其相应的综合性法律

1974年,英国颁布被称为该领域典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

1974年,我国台湾地区颁行《劳工安全卫生法》

1981年,韩国颁行其《工业安全卫生法》

1981年,联合国负责劳动关系事务的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根据世界范围的实践,颁布了具有国际法效力的《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号),使这一劳动者的权利领域和政府的工作领域世界化了。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批准该公约,使其成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优先制度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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