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第3条3.1.款定义的“设备”,为,“单独或组合使用,用于能量的产生、传输、储存、测量、控制、转换和/或材料加工,而且由于自身的潜在点燃源能引起爆炸的机械、器械、固定式或移动式装置、控制单元、仪器及探测或防护系统。”
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第3条3.1.款定义的“设备”,为,“单独或组合使用,用于能量的产生、传输、储存、测量、控制、转换和/或材料加工,而且由于自身的潜在点燃源能引起爆炸的机械、器械、固定式或移动式装置、控制单元、仪器及探测或防护系统。”3.7.款“非电气设备”:“不使用电能可达到其预定功能的设备”。
装卸臂,一般都采用平衡弹簧储存能量,用于伸展、移动操作,因而就是符合上述定义的“设备”;用于易燃易爆物料装卸场合的装卸臂,因而就是典型的“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应该按照国标GB 25286要求,取得《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认证。

用户应该在审核“装卸鹤管”,“金属万向充装系统”等设备时,严格加以甄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中列明,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装卸臂,就是符合上述“压力管道”定义的,“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且其最高工作压力一般都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因而,装卸臂,或俗称的,装卸鹤管,金属万向充装系统,应该经过压力设备认证;其制造者应具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用户在选用“装卸鹤管”,“金属万向充装系统”等压力管道设备时,也不应采用并非“压力管道元件”的“扳把式快装接头”;而应采用“压力管道元件”目录中列名,且由具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生产单位生产的法兰,或其它具备压力设备认证的接头形式。(点击查看)


欧盟《拟用于潜在爆炸性气氛的设备和防护系统》(ATEX)指令于1994年发布(Directive 94/9/EC),于2014年更新(Directive 2014/34/EU)。根据ATEX指令,装卸臂Loading Arm、干式脱离阀均需取得非电气防爆设备等级认证。

欧盟《压力设备指令》(PED)于1997年发布(Directive 97/23/EC),于2014年更新(Directive 2014/68/EU)。根据PED指令,装卸臂Loading Arm、旋转接头、干式脱离阀均需取得压力等级设备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