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环氧乙烷是一种高度活泼的烷化剂、刺激剂、神经毒剂。急性中毒主要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
A.2环氧乙烷可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作用,引起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神经系统损伤的分级诊断见GBZ 76。
A.3环氧乙烷可对呼吸系统产生刺激作用,引起化学性急性气管一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肺水肿。呼吸系统损伤的分级诊断见GBZ 73。
A.4 急性环氧乙烷中毒还可出现其他器官功能的异常,如心肌损害、肝、肾功能异常等。由于这些异常均不如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损害出现得早,或为一过性,故本标准未列为诊断及分级依据。
A.5液态环氧乙烷或环氧乙烷水溶液可引起皮肤灼伤,其诊断及处理可参照GBZ 51。
A.6极少数患者在中毒后第4 d~ll d,由意识清楚到出现嗜睡或躁动不安,定向障碍、幻觉、妄想、忧郁、焦虑、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攻击行为等。故中毒者临床治疗应密切观察半个月。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环氧乙烷的职业史,出现以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接触反应
短期内接触环氧乙烷后,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症状,可伴有眼部不适、咽干等眼部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在脱离接触后72 h内症状消失或明显减轻。
5诊断分级
5.1 轻度中毒
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眼部不适、咽干等症状加重,并伴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步态蹒跚或意识模糊;
b) 急性气管一支气管炎。
5.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谵妄或混浊状态;
b) 急性支气管肺炎或急性间质性肺水肿。
5.3 重度中毒
在中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肺泡性肺水肿;
b)重度中毒性脑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