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丙烯腈的职业史,出现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接触反应
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丙烯腈后,出现头痛、头昏、胸闷、呼吸困难、手足麻木,乏力、上腹部不适、恶心、呕吐、咽干、结膜及鼻咽部充血等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无异常,一般在脱离接触后24 h内上述临床表现可消失或明显减轻。
诊断分级
轻度中毒
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丙烯腈后,出现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腱反射亢进伴阵挛;
b) 轻度意识障碍(见GBZ 76)。
中度中毒
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丙烯腈后,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肌肉震颤,或四肢抽搐;
b) 中度意识障碍(见GBZ 76)。
重度中毒
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丙烯腈后,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癫痫大发作样抽搐;
b) 重度意识障碍(见GBZ 76);
c) 肺水肿;
d) 猝死(见GBZ 78)。
A.1 本标准适用于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丙烯腈所引起的急性中毒,使用时需注意与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碳、惰性气体引起的急性中毒、急性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和急性脑血管病等鉴别。
A.2 中毒潜伏期0.5 h~24 h,所以接触反应者至少观察24 h。
A.3急性丙烯腈中毒以中枢神经系统为主要靶器官,可导致急性中毒性脑病,病理特点为脑水肿。
A.4 急性丙烯腈中毒引起的肺水肿包括间质性肺水肿和肺泡性肺水肿。
A.5 短时间内在狭小或密闭环境内接触高浓度丙烯腈后,可能发生猝死,为充分反映急性丙烯腈中毒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在急性重度丙烯腈中毒诊断中增加“猝死”这一临床表现。
A.6丙烯腈对皮肤、黏膜有较强的刺激作用,接触数小时可出现不同程度的皮肤损害;但不属于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范围,如发生时可参照GBZ 18进行诊断及处理。
A.7 治疗的说明:
a) 目前国内外仍以高铁血红蛋白形成剂和供硫剂作为急性丙烯腈中毒的首选特效解毒药物,疗效可靠。轻度中毒者可给予供硫剂,不需再用高铁血红蛋白形成剂;中度及重度中毒者可先给予高铁血红蛋白形成剂,再使用供硫剂,用药后30 min病情仍未减轻者,可重复应用供硫剂。
b)重度中毒患者在应用特效解毒药物的同时,早期、短程、足量应用糖皮质激素,有助于防治脑水肿、肺水肿和其他损伤。
A.8 尿硫氰酸盐测定可作为丙烯腈接触的指征,仅供诊断参考;国内测定方法较多,一般采用吡啶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测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