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已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取代了原有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危化品管理从行政法规层级提升至国家法律层级,实现了全链条、更严格的监管。新法的实施过程,会出现很多典型的事故案例。只有真正认识危险化学品,熟悉危险化学品特性,如何防护,规范操作,才能避免造成损失。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9类,他们的包装上一般都有如下图所示的标志,在其标志上列明主要的危险性,其中的数字对应以下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1.物理危险
第1类爆炸品 - 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如:三硝基甲苯(别名TNT);硝基胍,硝化纤维素,硝化甘油等。
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 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如常见的:氮气、氧气、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加压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易燃气体: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气溶胶(又称气雾剂):类别1。
氧化性气体:类别1。
第3类易燃液体 - 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不高于63℃的液体。如常见的:汽油、酒精、甲苯、二甲苯、油漆稀释剂(香蕉水)、松节油、樟脑油、松香水、皮革光亮剂、印刷油墨、洗油等
易燃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第4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 易燃固体系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如:硫磺、红磷,镁【片状、带状或条状】、钛粉等。自燃物品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如:黄磷、烷基锂、甲醇钠、活性炭、无水硫化钠、无水硫化钾等。遇湿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如:活泼金属:锂、钠、钾、钙、镁粉、铝粉、锌粉等,连二亚硫酸钠(俗称:保险粉,印染企业多见)等。
易燃固体:类别1、类别2。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A型、B型、C型、D型、E型。
自燃液体:类别1。
自燃固体:类别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类别3。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 氧化剂系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如:双氧水、过氯酸及其盐过氯酸钠等、氯酸钠、氯酸钾、高锰酸钾、硝酸铵肥料、漂白粉等。有机过氧化物系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
氧化性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固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有机过氧化物: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第6类毒害品 - 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氰化钠、氰化钾、砷、三氧化(二)砷(俗称砒霜)、苯酚、部分农药、含汞含铅含氟的化合物、石棉等。
2.健康危害
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吸入危害:类别1。
第7类放射性物品 - 本类化学品系指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104Bq/kg的物品。
第8类腐蚀品 - 本类化学品系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如常见的: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氨水等。
金属腐蚀物:类别1。
第9类杂类
3.环境危害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类别2、类别3。
危害臭氧层:类别1。
二、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
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三、《危险化学品目录》各栏目的含义
(一)“序号”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化学品的顺序号。
(二)“品名”是指根据《化学命名原则》(1980)确定的名称。
(三)“别名”是指除“品名”以外的其他名称,包括通用名、俗名等。
(四)“CAS号”是指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
(五)“备注”是对剧毒化学品的特别注明。
四、其他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按“品名”汉字的汉语拼音排序。
(二)《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列明的条目外,无机盐类同时包括无水和含有结晶水的化合物。
(三)序号2828是类属条目,《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列明的条目外,符合相应条件的,属于危险化学品。
(四)《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混合物之外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用作农药用途时,是指其原药。
(五)《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农药条目结合其物理危险性、健康危害、环境危害及农药管理情况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