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全周期各环节采用密闭取样方式,作为预防和控制泄漏的环保措施,同时也需要达到安全要求。
早在2014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在提出加强化工企业预防和控制泄漏的指导意见中,就已经提出了安全与环保的双重要求:“对存在剧毒及高毒类物质的工艺环节要采用密闭取样系统设计”、 “采样口等排放阀设计时,要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 号)
三、优化装置设计,从源头全面提升防泄漏水平
(五)优化设计以预防和控制泄漏。在设计阶段,要全面识别和评估泄漏风险,从源头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危害。要尽可能选用先进的工艺路线,减少设备密封、管道连接等易泄漏点,降低操作压力、温度等工艺条件。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阀设计时,要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对存在剧毒及高毒类物质的工艺环节要采用密闭取样系统设计,有毒、可燃气体的安全泄压排放要采取密闭措施设计。

密闭取样(管道/槽车):VOC吸收+双阀 (左) vs. 敞口取样 (右)
无论是作为VOC无组织排放的主要源项,还是职业危害的重要来源,抑或作为毒性危害、燃爆危险、恶臭物质等的综合来源,各类各项法规都对VOCs物料和挥发性有机液体采用密闭方式和密闭容器做了规定。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8.6.3 气态VOCs物料和挥发性有机液体取样连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采用在线取样分析系统;
(b) 采用密闭回路式取样连接系统;
(c) 取样连接系统接入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d) 采用密闭容器盛装,并记录样品回收量。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 号)
4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内容
4.8 装置运行安全管理
4.8.8 剧毒、高毒危险化学品的密闭取样系统设置及投用情况。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9.2.3 涉及可燃气体、液化烃以及急性毒性属于类别1、类别2 介质的装置和储罐,应采用密闭取样系统进行取样,储罐的凝液(残液)应密闭排入专用收集系统。
密闭取样(反应釜/储罐):VOC抽排+双阀 + 系统吹扫/循环清洗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T 3047-2021)
8.2.1.2 易产生极度危害或高度危害的物料应采用密闭采样器,密闭采样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使用。
《石油化工装置工艺设计规范》(SH/T 3121-2022)
9.1.1 密闭 / 敞开取样系统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取样系统的设计应确保取样过程的安全,对人体有害介质应设有防护措施。
(b) 取样时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c) 下列介质应采用密闭取样系统:
(1) 根据 GBZ/T 230 判定毒性危害程度属于中度危害、高度危害、极度危害的介质;
(2) 根据 GB50160 和 GB50016 判定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可燃气体或甲、甲 B 类和乙类可燃液体。
(d) 含有恶臭物质的物料宜采用密闭取样系统。
(e) 采用敞开取样系统时,乙B 类介质宜冷却至闪点以下。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
5.1.12 储存 I 级和 II 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采用密闭采样器。
《炼油装置工艺管道流程设计规范》(SH/T 3122-2013)
16.8 有毒介质的采样应采取密闭回路及吹扫、置换措施。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 3012-2011)
7.2 取样管的布置
7.2.1 气体管道上取样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水平管道上的取样口应设在管道的顶部;
(b) 在垂直管道上,当介质自下而上流动时取样口应设在管道的侧面向上倾斜45°,当介质自上而下流动时取样口应设在管道的侧面;
(c) 含有固体介质的气体管道上的取样口应设在垂直管道上,并将取样管伸入管道的中心。
7.2.2 液体管道上取样口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a) 压力输送的水平管道上的取样口宜设在管道的顶部或侧面;含有固体介质的液体管道的取样口应设在管道的侧面;自流水平管道上的取样口宜设在管道的底部;
(b) 垂直管道上的取样口宜设在介质自下而上流动管道的侧面。介质自上而下流动时,除能保证液体充满取样管外,不宜设置取样点。
7.2.3 下列介质应采取密闭循环取样:
(a) 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介质;
(b) 甲类可燃气体;
(c) 液化烃。
7.2.4 取样口不得设在有振动的设备或管道上,否则应采取减振措施。
7.2.5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取样管道不得引入化验室。
《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规定》(HG/T 20549.5-1998)
18.2.4.7 对于需要隔离空气取样的介质,应按工艺要求设取样管,如采用密闭取样器或经氮气置换的钢瓶取样等措施。
综上所述,需要密闭采样的介质:
(1) 毒性为剧毒、高毒的介质;按GBZ/T 230判定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介质;按GB30000.18判定急性毒性属于类别1、类别2介质;
(2) 可燃气体(甲、乙类)、液化烃类;
(3) 甲、乙类液体。(目前法规对丙类液体没有密闭取样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环保对密闭取样要求的不断推行,市面上出现了众多过流式取样器,并以此为核心衍生出各种造流,抽料的复杂组合。以过流方式进行取样的主要问题在于,

l 直接安装在液体流经的管路上,直接从液体流经的管道上开孔取样。不符合“采样口加装双阀”的安全要求。
l 直接安装在液体流经的管路上,占位大,拆装难;已有管道增装更加困难。在压力管道上加装的,不符合压力管道元件许可的安全管理要求。
l 对已有采样口的采样点改动大而无必要
l 实际应用场合需要多点采样的,全部采样点均需整体安装,总体成本高
l 外接于液体流经管路的,需要附加复杂的造流机构,比如气动隔膜泵,成本高,占位更大,拆装改造更难。
l 外接于液体流经管路,需要附加造流机构的,造流管路残余物料多,清洗消除难,有交叉污染风险。
l 对传统槽底放样、槽顶吊样而需要进行密闭取样改造的,无法应用
附:危化品密闭取样的其它相关规范和要求
《精对苯二甲酸工厂设计规范》(GB 51205-2016)
3.1.14 对二甲苯、乙酸、乙酸甲酯及共沸剂等可燃液体的取样应采用密闭取样形式。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2024)
7.1.18 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介质、甲类可燃气体应采取密闭循环取样系统。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安监总厅管三〔2014〕104 号)
6.3.5.2 常规取样是指在生产车间的取样计划中列明的取样点、取样频率等。对那些液相的样品,如光气溶液,应密闭取样,将密闭取样箱连接到光气破坏通风系统。在取样时应确保通风系统正常工作。为避免取样前的吹扫,取样阀门应能彻底关闭。取样器最好可控制取样量,以防止大量产品进入收集罐。取样过程应有经过安全审批的书面程序。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范》(GB 19041-2024)
5.12.1 在光气及光气化装置中急性毒性吸入类别1、类别2的气体介质,急性毒性吸入类别1、类别2且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急性毒性经皮吸收类别1、类别2的气体 / 液体介质的现场取样分析应采用密闭循环取样器,急性毒性类别的划分按照 GB 30000.18 的规定。
《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GB 11984-2024)
5.1.2 氯气应密闭采样,分析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并有监护人员。
《超重力强化氟化反应流程再造技术规范》(GB/T 44900-2024)
6.3.7 当存在氟化氢或氢氟酸等高危介质取样环节时,应采用密闭取样装置。
《氰化物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45189-2025)
5.13 氢氰酸输送温度应不超过 20 ℃, 管道应采用保冷措施,输送管道应采用循环采出方式。氢氰酸采样应设置密闭循环采样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