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针对危险化学品具体规定了各个物料道路运输所适用的“可移动罐柜”(即集装罐柜ISO-TANK)和罐车“罐体”,分别以“罐柜代码”和“罐体代码”加以标示。
危化品装卸器材应该根据具体物料所适用的集装箱罐或罐车罐体进行选用和配置。对于装卸管线,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GB18564.1-2006) 曾规定,“软管在承受4倍罐体设计压力时不应破裂。”
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GB18564.1-2019) 已调整为,“装卸用管的公称压力应大于等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其最小爆破压力应大于等于4倍的公称压力。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用于规范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其中,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针对危险化学品具体规定了各个物料道路运输所适用的“可移动罐柜”(包括集装罐柜ISO-TANK)和罐车“罐体”,分别以“罐柜代码”和“罐体代码”加以标示。
危化品装卸器材应该根据具体物料所适用的集装箱罐或罐车罐体进行选用和配置。对于装卸管线,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GB18564.1-2006) 曾规定,“软管在承受4倍罐体设计压力时不应破裂。”
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GB18564.1-2019) 已调整为,“装卸用管的公称压力应大于等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其最小爆破压力应大于等于4倍的公称压力。 ”
对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小于0.15MPa(估)采用重力方法卸料的,或者小于0.2MPa(估)采用压力方法充装或压力卸料的装卸操作,公称压力等于0.3MPa或者0.4MPa(按2倍规定)的装卸用管 - 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 - 是找不到,也没有人敢于使用的。实际可以采用大于此公称压力的软管,即市面上几乎所有化工类软管均可使用。用户可自行辨别选择,自求多福。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节选:
注:"罐体代码"第三部分:装卸管路系统的位置及要求
A=充装和卸载开口在底部,具有2道封闭装置的罐体;
B=充装或卸载开口在底部,具有3道封闭装置的罐体;
C=仅清洗口在液面下部,充装或卸载开口在上部的罐体;
D=液面下无开口,充装或卸载开口在上部的罐体。
层级关系由低到高为:A→B→C→D
合规操作:密闭顶装采用顶部装卸臂 (丙烯腈:罐体代码L10CH)
合规操作:底部密闭卸料采用复合软管 (苯乙烯:罐体代码 LGBF)
违规操作:聚氯乙烯PVC钢丝骨架塑料软管,卸料 (盐酸:罐体代码L4BN)
违规操作:底部卸料用于丙烯腈 (丙烯腈:罐体代码L10CH)
违规操作:顶装顶卸采用金属网套波纹管 用于环氧乙烷(PxBH)、或 聚四氟乙烯内衬金属网套波纹管用于无水氟化氢(L21DH)等
附录
道路危险品运输许可 (Autorisation Dangerous Road ADR) 是由欧洲联合国经济委员会 (UNECE)于1957年9月30日在日内瓦制定, 并于1968年1月29日正式实施,距今已有六十多年的历史,旨在提高国际道路危险品运输的安全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992年,为了使各成员国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规制能够协调一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对ADR的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以便于各成员国国内立法能够便捷地借鉴ADR,甚至可以直接引用并成为国内法规。因此,ADR不仅适用于国际运输,也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国内运输。在体例上,ADR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TDG)、《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IMDG)、《国际危险货物铁路运输规则》(RID)相一致,这也说明了道路运输、铁路运输与海运三种运输方式危险货物运输的运输要求是相协调的。
ADR包括总则、分类、品名表及特殊规定、包装容器、托运程序、包装与容器制造与试验、运输操作等9个部分。ADR为47个缔约国规范境内及跨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提供了一个国际法律框架和技术规章。近50年的实践证明,ADR具有非常强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对保障缔约国危险货物安全便利运输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