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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塞维索SEVESO
1976年7月10日,意大利塞维索SEVESO的伊克梅萨ICMESA化工厂逸出三氯苯酚,其中含有剧毒化学品二恶英(简称TCDD),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使多人中毒。厂周围8.5公里范围内所有居民被迁走,1.5km内植物均被填埋,在数公顷土地上铲除掉几厘米厚的表土层。当地居民产生热疹、头痛、腹泻和呕吐等症状,许多飞禽和动物被污染致死。二恶英毒性比DDT高出1万倍,有致癌和致畸作用。事隔多年后,当地居民中畸形儿仍大为增加。由于TCDD已渗透到工业和生活中,难以防范,故这次事故发生后,引起了公众恐慌。

伊克梅萨ICMESA化工厂(Industrie Chimiche Meda Società)位于意大利米兰以北15 km的塞维索(Seveso)附近的一个小镇上,隶属于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奇华顿 Givaudan S.A.公司(该公司在1963年时为瑞士罗氏Roche集团所收购)。 该厂共有170名工人,主要生产化妆品和制药工业所需要的化工中间体。1969年该厂开始生产一种名为2,4,5-三氯酚(TCP)的产品,它是一种用于合成除草剂的有毒的、不可燃烧的化学物质。由于该厂生产TCP需要在150~160℃下持续加热一段时间,因而为2,3,7,8-TCDD等二恶英的生成创造了条件。

1976年7月10日,周六下午,ICMESA化工厂的TBC(1,2,3,4-四氯苯)加碱水解反应釜突然发生爆炸。该反应釜的目的是使TBC经水解而形成制造TCP的中间体-2,4,5-三氯酚钠,由于反应放热失控,引起压力过高而导致安全阀失灵而形成爆炸。由于当时釜内的压力高达4个大气压,温度高达250℃,包括反应原料、生成物以及二恶英杂质等在内的化学物质一起冲破了屋顶,冲入空中,形成一个污染云团,这个过程持续了约20分钟。在接下来的几个小时内,污染云团随着风速达5 m/s的东南风向下风向传送了约 6 km,并沉降到面积约1,810英亩的区域内,污染范围涉及Seveso、Meda、Desio、Cesano Maderno以及另外7个属于米兰省的城市。

事故反生后,ICMESA化工厂立刻警告当地居民不要吃当地的农畜产品,同时声明爆炸泄露的污染物中可能含有TCP、碱性碳酸钠、溶剂以及其它不明有害物质。7月12日,反应釜所在的建筑物被关闭。 [1] 7月13日,当地的小动物出现死亡。7月14日,当地的儿童出现皮肤红肿。7月17日,当地卫生部门邀请米兰省立卫生和预防实验室主任Aldo Cavallaro教授对现场进行分析。尽管当时二恶英还鲜为人知,但Aldo Cavallaro教授凭借其多年的公共卫生领域的专业经验,怀疑污染云团中含有的二恶英是造成动物死亡和儿童皮肤红肿的原因。不久,来自瑞士日内瓦的奇华顿 Givaudan S.A.公司总部传来消息,公司实验室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于现场采集的样品中发现二恶英。据调查,爆炸当时反应釜内的物质包括2,030 kg的2,4,5-三氯酚钠(或其它TCB的水解产物)、540 kg的氯化钠和超过2,000 kg的其它有机物。在清理反应釜时,发现了2,171 kg的残存物,其中主要是氯化钠(约1,560 kg)。按此推算,污染云团实际上包含了约3,000 kg的化学物质,其中据估计包括有300 g~130 kg的二恶英。因此,ICMESA化工厂的爆炸事故造成了轰动世界的二恶英污染事件。

塞维索SEVESO事故后,欧共体于1982年首次颁布了82/501/EEC《某些工业活动的重大事故危害》的指令。该指令因为塞维索事故而得名,被称为“塞维索指令I”。欧盟委员会于1996年12月9日颁布“控制涉及危险物质的重大事故风险”Directive 96/82/EC指令《Control of Major-Accident Hazards involving Dangerous Substances》缩写为COMAH;该指令取代塞维索指令I,也被称为“塞维索指令II”塞维索(SEVESO)指令旨在防止特定工业活动可能造成的重大事故并控制该类事故对人员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制定规则;减少或抑制事故发生后的危害,从而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指令列出180种危险化学品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SEVESO指令随着对一些重大典型事故的总结,不断完善修订、持续更新,至今已发展到SEVESO指令III版。

初版SEVESO指令包含三部分策略,至今有效,
1) 辨识热点
2) 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重大事故
3) 采取消弭措施遏止已发生重大事故的影响
 
初版SEVESO指令颁布后,经过多次修订。1996年版“塞维索指令II”引入了环境保护的内容;2012年7月4日通过的“塞维索指令III” 修改了危险物质分类体系,以适应2015年7月1日全面生效的欧盟“分类、标识、包装(CLP)”法规。

我国与国际接轨,也先后颁布了类似Seveso指令的法律法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但相比看较简单粗放,漏洞多,可操作性不强。




以下摘自:
DIRECTIVE 2012/18/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4 July 2012
on the Control of Major-Accident Hazards involving Dangerous Substances, amending and subsequently repealing Council Directive 96/82/EC
欧洲议会暨欧盟委员会 DIRECTIVE 2012/18/EU指令 2012年7月4日 
关于“控制涉及危险物质的重大事故风险”


SEVESO指令指出,重大事故往往造成严重影响,已在塞维索Seveso、博帕尔Bhopal、Schweizer-halle、Enschede、Buncefield等事件中得到明证。其冲击甚至可以远超国界。所以迫切需要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对欧盟区域内公民、社区、和环境的高度保障。同时也需要确保现有的高度保障至少维持并有提高。

SEVESO指令要求,经营者应该承担总体职责,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减小其影响,并实施复原措施。当危险品在场所内存在超过一定数量,经营者应该向主管机构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其辨识该场所,存在的危险品及其潜在的危险性。经营者还应该拟订,并当本国法律要求时,向主管机构提交,重大事故预防方案(MAPP),详列经营者的总体方案与措施,包括用以控制重大事故风险的合适的安全管理体系。经营者在辨识、评估重大事故风险时,也应考虑其场所内一旦发生严重事故时,可能释放的危险物质。

为了减少多米诺连锁效应的风险,当各场所彼此邻近增加了重大事故的可能性或加重了其后果影响时,经营者应相互合作,交流恰当的信息,告知公众,包括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场所。

场所内存在显著数量的危险品情况下,经营者应该以安全报告的形式向主管机构提供信息,用以说明已尽全力预防重大事故、拟订应急预案及响应措施。安全报告应该包含场所详情、所存危险品、装置或存储设施、重大事故的假想场景和风险分析、预防和干预措施、可供的管理体系,以预防和减小重大事故的风险,并能采取必要步骤抑制事故后的影响。重大事故的风险也可能因场所位置相联的自然灾害而提升。这需要在预设重大事故场景时加以考虑。

场所内存在显著数量的危险品情况下,为应对紧急事件,有必要建立内部和外部的应急预案,以及确保这类预案得以评测、必要时修改、重大事故及善后事件发生时得以实施的流程。对内部应急预案应该咨询场所内员工;对外部应急预案应该有机会让相关的公众群体发表意见。工作外包可能会对所涉场所的安全造成影响。成员国应要求经营者在拟订重大事故预案MAPP、安全报告及内部应急预案时予以考虑。

在考虑选择合适的运行方式,包括监控和控制方式,经营者应考虑最佳实践模式中的可用、有用信息。

为了更大程度保护居住区、重要公共活动和环境区域,包括有特殊自然意义或敏感性区域,有必要让土地使用及成员国相关的适用政策确保这些区域与存在此类风险的场所之间适当的距离;对现有场所,如有必要,实施额外的技术措施,从而是对人员和环境的风险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决策时应考虑有关此类风险的充分信息和对此类风险的技术建议。有可能时,为减少繁文缛节,尤其对中小企业,流程和措施应与欧盟其它相关法规的要求合并执行。

为增进环境信息的公开途径,向公众提供信息的水平和质量应得到提高。尤其是可能受到某一重大事故影响的个人应被给予有关拟采取的针对该事故的纠正行动的充分信息。重大事故中受影响个人的权利信息,成员国应公开其获取渠道的信息。为公众提供的信息,其文字应是清晰和明智的。除了以积极态度提供信息,无需公众被迫申请,不排除其它披露渠道,更应采用电子方式将信息永久公开并随时更新。同时,针对相关安防及其它的考虑,对信息应有适当的私密防护。


附件一   

第一部分    危险物质类别

第一列

第二列

第三列

危害类别(EC NO.1272/2008法规)

低限()

高限()

H 健康危害物质

 

 

H1 急性毒性 - 一类,所有接触途径

 

 

H2 急性毒性

- 二类,所有接触途径

- 三类,吸入接触

 

 

H3 急性毒性 特定靶器官毒性

 

 

P 物理危害物质

 

 

P1a 爆炸品

 

 

P1b 爆炸品

 

 

P2 易燃气体 /二类

 

 

P3a 易燃气雾剂

 

 

P3b 易燃气雾剂

 

 

P4 氧化气体 一类

 

 

P5a 易燃液体

-       易燃液体,一类

-       易燃液体,二/三类,保存于其沸点以上

-       其它液体,闪点 60℃,保存于其沸点以上

 

 

P5b 易燃液体

-       易燃液体,二/三类,高温或高压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

-       其它液体,闪点 60℃,高温或高压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

 

 

P5c 易燃液体

-       易燃液体,二/三类,P5aP5b未含的

 

 

P6a 自反应物质及混合物(A/B);有机过氧化物(A/B)

 

 

P6b 自反应物质及混合物(C/D/E/F);有机过氧化物(C/D/E/F)

 

 

P7 自燃液体(一类);自燃固体(一类)

 

 

P8 氧化性液体(1/2/3);氧化性固体(1/2/3)

 

 

E 环境危害物质

 

 

E1 水生环境危害,急性一类、慢性一类

 

 

E2 水生环境危害,慢性二类

 

 

O 其它危害

 

 

O1 危害表述为EUH014的物质或混合物

 

 

O2 与水接触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O3 危害表述为EUH029的物质或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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